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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修订)
2014-06-12 13:34  

 

太原科技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科、专科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处、教务处、所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所受处分均进入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归入学生电子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简易审批程序:院(系)或有关部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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